支持市场主体组织商城企业商户到境外举办 经贸活动。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 70%比例给予补助, 对组织 10 家以上企业商户举办经贸洽谈活动的,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补,每增加 10 家增加奖补 5 万元,最高 不超过 30 万元;对组织 50 家以上企业商户举办自办展 的,给予不超过 80 万元奖补,每增加 10 家增加奖补 10 万元,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。
1.申报条件
(1)申报主体:商务服务主体、商协会、会展企业 和商城市场主体(含市场开办方、企业)等。
(2)参加活动的商城企业商户:兰山区、罗庄区、 河东区、高新区、沂河新区的企业、商户;其他县区经 临沂商城地产品专班认定的地产品企业。
(3)举办境外展洽活动实行报备制度,活动组织方 须向市区两级商城管理机构报备后按照要求进行,未经 报备的不享受该政策,2025 年 1 月 1 日以来申报指南发 布前已发生项目需补充报备,须配合事前、事中、事后 管理调度。
(4)一次行程在同一国家同时举办经贸活动和展会 的,不重复享受。
2.申报材料
(1)境外经贸活动扶持资金申请表(附件 5)、境 外展会扶持资金申请表(附件 6);
(2)整体申请报告、参会企业名单(附件 2)、国 际采购商信息统计表(附件 7)、意向成交统计表(附件 8);
(3)申报主体与参加经贸活动企业的合同复印件;
(4)费用明细统计表(附件 4),并按顺序提供经 贸活动产生的场地费、翻译费、会务费、宣传推介费、 国际采购商邀请费等合同、发票或费用凭证(须体现项目名称、时间等要素);
(5)现场活动照片、时长不少于 30 秒的视频(体 现活动名称、整体场景、参加人员等);
(6)申报主体营业执照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(7)申报主体责任声明(附件 35),其他需要提交 的材料。外文材料应附中文翻译件,申报材料同时提交 纸质版和电子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