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持市场园区培育外贸主体。支持市场园区 运营主体培育企业商户转型开展外贸业务,市场园区年 内新增在海关备案且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商户,分 别给予市场园区运营主体以下奖补:10 家以内,每家不 超过 1 万元;10-20 家,每家不超过 1.2 万元;21-30 家, 每家不超过 1.5 万元;30 家以上,每家不超过 2 万元。
1.申报条件
(1)申报主体:兰山区、罗庄区、河东区、高新区、 沂河新区的批发市场、物流园区、电商园区的运营法人 企业。 (2)新培育外贸主体本年度累计进出口额须达到 2 万美元。
(3)申报主体须按季度向市区两级商城管理机构报 备上一季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季度培育计划,未经报备的 不享受该政策,2025 年 1 月 1 日以来申报指南发布前已 发生项目需补充报备,须配合事前、事中、事后管理调 度。
2.申报材料
(1)支持市场园区培育外贸主体扶持资金申请表 (附件 12);
(2)申请报告,包括年内新培育外贸主体基本情况、 工作总结和下步工作计划;
(3)市场园区新增外贸主体统计表(附件 13),并 按顺序提报以下材料:新增外贸主体营业执照、报关单 位备案证明、报关单复印件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店铺 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(外贸主体在市场园区以外的须提 供法人或股东等关联证明);
(4)申报主体与其运营的批发市场、物流园区、电 商园区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;
(5)申报主体开展对企业、商户进行外贸培训、服 务等活动产生的通知、报道、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及活 动产生的费用凭证复印件;
(6)申报企业营业执照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(7)申报单位责任声明(附件 35),其他需要提交 的材料。申报材料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